傳令 統衛經理敎導所各陣(十一日)
卽到付軍務衙門傳令內照得師不可以無紀律師而無紀律則不可謂之師矣此次出駐諸將卒未始不服紀律而其於行軍之場難保其必無疏失故玆將若干條例爲去乎凡我先鋒將卒其各知悉勿以小者而忽之亦卽翻謄知委于附近諸軍及各邑鎭以爲一體懍遵之地宜當者亦敎是乎所傳令與後錄辭意幷相考施行宜當向事
後
第一條 臨戰時兵丁之奔走用命無容更議而札駐時亦有時時點名毋使須更安逸
第二條 札駐時宜聯處公廨村閭札駐時宜指定一二民家聚處之毋得三日五日恣意出行以防奸淫賭博或代捧私債代雪宿嫌
第三條 軍需錢穀自地方官量多寡文撥之後宜令兵丁自行炊飯簞食瓢飮只要免饑不得妄索盤卓占便自逸以長懈怠之習
第四條 兵丁日費不可不定款朝夕兩時及午料三錢不恒費三錢外毋得濫請支撥如繩鞋馬鐵出陣時酌量計給犒饋隨地方官事力或五日一次或十日一次限聽土主官自行備辦毋或妄加討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