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國五百四年乙未四月十一日罪人朴準陽再招
特別法院 判事張 博
綢繆之說曰此非汝之所知者乎
如是之心乎
也
來之罪人不堪於亂刑有所亂供之慮故使諸罪人齊致於
此院而謂之曰余不以警廳之所供爲據而只以余之聞於汝口
者爲據以淸獄情以決此案且吾之本心不憂當世之些少衆
論之橫出而期以無愧於千百載之下焉有以此立言立志而敢
於肆行勒招以貽當世之機以致千百載不泯之公論歸我於
不韙之案乎今金高兩人處自本裁判所所供皆出於渠之實
情不是稍事勒供而致之也汝於此或有可明之端則當逐條
辨釋俾無空唱冤獄之說焉
示之高招是與李埈鎔所密議初無關於
之所招爲據而歸
節之旣著則汝之欲免其責似無其理也
擇交之責至使
處也
主事金基肇
奇東衍
鄭勳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