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號
判決宣告書原本
忠淸道淸風面 洞居農業平民被告金榮鎭
年三十三
右記者金榮鎭이가該地方에셔軍器를掠奪야地方安寧을害다기로本衙
門裁判所에拿交야審問을另行則被告가該地方에셔右項事件을肆行證憑이的
確지라其所爲大明律賊盜篇凡盜軍器者以凡盜論이란明文을照야處
罪거시니라
右에理由로以被告에金榮鎭을杖一百流三千里에處노라
開國五百四年三月 日 法務衙門權設裁判所
宣告
法務衙門 大臣徐光範
協辦李在正
參議張 博
主事金基肇
吳容默
會審
京城駐在日本帝國領事內田定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