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號
判決宣告書原本
忠淸道靑山面 洞居農業平民被告金順永
年七十二
右記者金順永이가靑山地方에셔徒黨을妄恃고民家에處女를略奪얏다
기로本衙門裁判所에拿交야審問을另行則被告가該地方에셔右項情
節을肆行證憑이的確지라其所爲大明律賊盜編略人略賣란明文을照
야處罪거시니라
右에理由로以被告에金順永을杖一百徒三年에處노라
開國五百四年三月 日 法務衙門權設裁判所
宣告
法務衙門 大臣徐光範
協辦李在正
參議張 博
主事金基肇
吳容默
會審
京城駐在日本帝國領事內田定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