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號
判決宣告書原本
京城道驪州居時任全羅道咸平縣監被告權豊植
年三十六
右記者權豊植이가咸平縣監으로任地에駐在야東學黨을掩護얏다
기로本衙門裁判所에拿交야審問을另行則被告가匪類를掩護證憑
이的確지라其所爲大明律公式編에制書有違란明文을照야處罪거
시니라
右에理由로以被告에權豊植을杖一百에處노라
開國五百四年三月 日 法務衙門權設裁判所
宣告
法務衙門 大臣徐光範
協辦李在正
參議張 博
主事金基肇
吳容默
會審
京城駐在日本帝國領事內田定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