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號
判決宣告書原本
全羅道雲峰居前參謀官被告朴鳳陽
年五十九
右記者朴鳳陽이가湖南東學黨猖獗時에雲峰等地討匪參謀官으로南原等地
에移駐야管下軍兵이民財를掠奪되能히禁止치못야聽聞이駭然故로本衙
門裁判所에셔拿交야審問을另行則被告가該地方에셔軍兵이掠奪함을禁止치못
證憑이的確지라其所爲大明律軍政編의軍人이擄掠되本管頭目이鈐束不嚴이란明文을照야處罪거시니라
右에理由로以被告에朴鳳陽을杖六十에處노라
開國五百四年三月 日 法務衙門權設裁判所
宣告
法務衙門 大臣徐光範
協辦李在正
參議張 博
主事金基肇
吳容默
會審
京城駐在日本帝國領事內田定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