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號
判決宣告書原本
全羅道雲峰居前召募官被告白樂中
年四十二
右記者白樂中이가湖南東學黨猖獗時에雲峰等地討匪召募官으로南原等地에移駐야管下軍兵이民
財를掠奪되能히禁止치못야聽聞이駭然故로本衙門裁判所에拿交야審問을另行則被告가該地
方의셔軍兵掠奪을禁止치못證憑이的確지라其所爲大明律軍政編에的當犯罪에付야同律에軍
人이私出擄掠되本管頭目이鈐束不嚴이란明文을照야處罪거시니라
右에理由로以被告에白樂中을杖六十에處노라
開國五百四年三月 日 法務衙門權設裁判所
宣告
法務衙門 大臣徐光範
協辦李在正
參議張 博
主事金基肇
吳容默
會審
京城駐在日本帝國領事內田定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