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號
判決宣告書原本
忠淸道天安居農業平民被告趙明云
年四十二
同 金致先
年四十八
右記者는趙明云과金致先을對야殺人罪被告事件을
審問則被告兩名은上年八月十二日에忠淸道天安郡邑內南山
下에셔다른洞民과갓치道路와橋梁을修築할是日上午十
點鐘量에日本國廣嶋縣沼田郡三篠村居松本吉藏外姓名未
詳日本人五名이京城길노려와셔被告等을對여日本
語로무삼말을만히말엿것만는言語不通으로畢竟
에一場싸홈이되엿더니日本人中히自己가가진粧刀를
고被告兩名背部를너各其곳식輕傷을닙은故로勿論
被告等고其處에갓치잇던洞民等이大發憤怒여京城으
로向여다라日本人을차가셔其中三名은其處에셔十五里
되고二名은三十里되고一名은十里되路傍에셔돌팔질
던지혹다른즛스로다殺害거신其證據本事査實次
派送日本領事館警部荻原秀次郞廵査渡邊鷹次郞
木暮松太의檢證調書와天安郡守金炳塾이가被告더러問
招文籍과本裁判所에셔問招할젹에被告等供招가實
狀답지못것라本事査實次警部荻原秀次郞一行이天
安으로갓실被告趙明云이가逃亡여졔踪跡을슘기려
事實로보아도證據가먹먹니라刑律을照면被
告兩名에所爲大明律人命編鬪毆及故殺人條項中凡鬪毆
殺人者不問手足他物金刃竝絞라明文을자處罪할거
시로被告에犯罪當初被害日本人이挑發거시기로其所
犯情狀이十分原諒여쥴만니라
右에理由로쎠本刑에셔一等을減여被告趙明云及金致先
을各杖一百流三千里에處노라
開國五百四年三月 日 法務衙門權設裁判所宣告
法務衙門 大臣徐光範
協辦李在正
參議張 博
主事金基肇
吳容默
會審
京城駐在日本帝國領事內田定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