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號
判決宣告書原本 右記者는崔永昌을對야刑事被告事件을審問 右에理由로쎠被告崔永昌을死刑의處노라
開國五百四年三月二十九日法務衙門權設裁判所
全羅道泰仁舟山洞居農業平民
被告 崔永昌
年三十七
여본즉被告東學黨이라稱匪徒의巨魁로
開國五百三年三月以後全羅道泰仁外山面東谷居農
民全琫準이謀主가되여徒黨을모화同道古阜郡衙로드
러가셔作梗을고그곳셔全羅監營官兵을抗敵
고井邑興德高敞茂長靈光咸平長城을지나同年四月二
十六七日게全州을드러가招討使洪在羲가거라인官軍을
抗敵예被告全琫準의股肱이되여終始其事의參
與뿐더러同年九月以後全琫準이가日兵을擊攘량
으로徒黨을모화各地方官衙의軍器을掠奪도被
告그經綸의參與여井邑長城潭陽同福等處을단니
면셔徒黨을嘯集中同年十二月同福碧城의셔守城
軍잡힌거신그事實은被告와及其同謀者全琫
準孫化中이自服供招와押收證據文籍이分明
지라此를法律을照면被告의所爲大典會通刑
典中의軍服騎馬作變官門者不待時斬이란律로處
罪거시니라
宣告
法務衙門 大臣徐光範
協辦李在正
參議張 博
主事金基肇
吳容默
會審
京城駐在日本帝國領事內田定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