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號
判決宣告書原本
京畿廣州蓮谷居農業平民
被告 朴仁學
年二十九
同
被告 李永五
年五十九
同
被告 金基淵
年四十六
同
被告 金富萬
年五十三
右記者는被告에朴仁學李永五金基淵金富萬等
이東學黨의投入여地方安寧을害다기로
本衙門裁判所의拿交야審問을另行則被告
等이該地方에셔右項事件을行證憑이的確지못
지라
右에理由로被告朴仁學李永五金基淵金富萬을
無罪放送事라
所宣告
參議張 博
主事金基肇
吳容默
會審
京城駐在日本帝國領事內田定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