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正號
判決宣告書原本
京畿道廣州面美峴洞居農業平民被告金桂甫
年六十
右記者被告에金桂甫가東學黨의投入야地方安寧을害다기로
本衙門裁判所의拿交야審問을另行則被告가該地方에셔右項
事件을行證憑은的確지안으被脅染邪은明燎故로其所
爲는大明律雜犯編不應爲條에不應得爲而爲之事理重者란明文을照야處罪할거시니라
右에理由로以被告에金桂甫를杖八十에處노라
開國五百四年四月 日 法務衙門權設裁判所
宣告
法務衙門
參議張 博
主事金基肇
吳容默
會審
京城駐在日本帝國領事內田定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