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伍號
判決宣告書原本
京畿漢城府北部壯洞居前載寧郡守被告沈宜平
年六十
右記者被告에沈宜平이가載寧郡守로在時에犯贓이有다고平昌郡守로在時에東擾을
當야軍器을見失으로政府草記 允下와江原監司狀本 啓下를欽遵와本裁判所에拿交야審問을
另行則犯贓證憑은的確지아이고在任時加下錢이有와旣已準納엿스나軍器見失은的確지라大明律制書
有違條에凡奉制書有所施行而違者라明文을照야處罪할거시니라
右에理由로以被告에沈宜平을笞一百私罪收贖노라
開國五百四年閏五月二十四日 法部高等裁判所
宣告
高等裁判所 裁判長 徐光範
判事 李在正
判事 洪鍾檍
檢事 吳容默
主事 金思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