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玖號
判決宣告書原本
忠淸道報恩松林面九江橋居農民被告黃河一
年五十
右記者被告에黃河一이가東學黨의投入야地方安寧을害다기로
本裁判所에拿交야審問을另行則起包嘯聚야肆行凶暴證憑이的確지아니
나學習妖書證據分明지라大明律에妖書妖言條에私有妖書隱藏不送官이
라는明文을照야處罪거시니라
右에理由로以被告에黃河一을笞一百徒三年의處노라
開國五百四年閏五月二十四日 法部裁判所
宣告
高等裁判所 裁判長徐光範
判事 李在正
判事 洪鍾檍
檢事 吳容默
主事 金思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