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貳拾陸號
判決宣告書 本
漢城府南部墨洞居 韓山郡守 被告白樂亨
年▣…▣
右記者 右에理由로以被告에白樂亨을杖六十 開國五百四年十一月六日 高等裁判所
에捉囚고梟警를請얏기로本部에셔輕重을參酌야杖一百流三千里律로照야擧行라고指令얏더니九月二十五日被告에報告를荐接즉該兩犯을改過遷善즉人命이至重타야放送엿다니被告
의先後報告가矛盾야法秤을出入事實이本所檢事의公訴와被告에先後報告書와被告에陳供을由야的確지라此를律에照야大明律出入人罪條에若斷罪失於出者各減五等이란文의處거시니라
宣告
高等裁判所 裁判長張 博
判事 洪鍾檍
局長▣▣▣
檢事 金基肇
主事 郭應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