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宣告書
漢城府中部典洞 前警務官
被告 尹履炳
年四十二
忠淸南道藍浦郡 前司果
被告 金弘濟
年三十一
右被告尹履炳과金弘濟에對事件은檢事의公
訴에由야審理니被告尹履炳이가建陽元年八
月二十三日에洪在舜과李鍾一과李運承과李鍾雨
와兪鶴柱와鄭勳敎와鄭鳳林을告發호右人等이
在逃逆黨을相連야大事를同謀다야스나被
告가右人等의謀議情節을初不聞知고金弘濟의給
바錄紙로告發얏다나金弘濟는該錄紙를林志
洙에게給고尹履炳에게는親授치아니이對質之
場에現露얏고渠의告發바
內下신錄紙를渠의告發이아니라야百般抵賴
야獄情을圖眩다가終乃自服얏고被告金弘濟는本
是藍浦郡人으로京鄕에出沒야或東徒에도投入고或
他匪徒에도入錄야人民을煽惑고陰曆本年正月分에
儒會狀頭로聚黨야藍浦郡에突入야官吏
를脅迫다가事敗後에亡命上京야前習
을不悛고伏 閤上疏謀計를做出야京鄕
亂民을嘯聚야洋倭를擯斥고內閣에在官
人을開化黨이라稱야剿除랴얏고㓙心을
未逞야被告尹履炳의告發바諸人의罪目을
搆捏야林志洙에게給與야告發기에至얏
스나右被告洪在舜과李鍾一과兪鶴柱는本所
審査場에實犯이都無니被告尹履炳과被
告金弘濟의構誣이眞的고李運承은兪鶴柱의
舍館主人과同家貰入因由로混同被捉이요鄭
鳳林은鄭勳敎의誤傳으로被捉이요李鍾雨와鄭
勳敎本所에來現치못야스나被告尹履炳과金
弘濟의告發錄紙가無實즉該兩人의無罪은
自歸辨明지라其事實은被告等의陳供自服과
被誣各人의辨供及對質에照야明白지라此를
法에照니被誣諸人이實犯이有면謀反律
에抵얏슬지라被告尹履炳은訴訟編誣告條誣
告人至死罪所誣之人未決者律에處만고被告
金弘濟는匪徒作鬧罪로論면訴訟編口稱
奏訴直入衙門挾制官吏者律에處만고內
閣人員을剿除랴든罪로論면人命編謀殺
人條謀而已行未曾傷人者律에處만고兪
鶴柱等을死罪로構誣罪로論면訴訟編誣
告條誣告人至死罪所誣之人未決者律에處
만나二罪以上俱發者以重者論律에處거
시니라
右에理由로以야被告尹履炳은杖一百流三千
里에照야懲役處斷例第一條에依야笞一百
懲役終身에處고被告金弘濟는杖一百流三
千里에照야懲役處斷例第一條에依야笞一
百懲役終身에處노라
建陽元年十月十日 高等裁判所에셔
檢事李會九檢事柳學根檢事試補李徽善立會홈
裁判長 韓圭卨
判事 權在衡
判事 徐廷圭
豫備判事 金敎性
主事 奇東衍
主事 鄭錫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