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宣告書
忠淸南道唐津郡居 平民
被告 金性元
年四十六
右金性元에對私掘人塚事件은檢
事의公訴에由야此를審理니被告
開國五百三年七月에唐津郡에셔東徒에
投入야同郡居孫炳一의妻塚이不
當禁之地어被告의山이라稱고聚黨
私掘야시니其事實은孫炳一의告訴와
被告自服陳供에證야明白지라賊
盜編發塚罪에該當으로仍야凡發掘
墳塚見棺槨者律에照야被告를杖一百
流三千里에處야懲役處斷例第一條에
依야笞一百懲役終身에處만나그
爲先情狀을酌量야二等을減야
笞一百懲役十年에處홈
建陽元年十一月五日
檢事柳學根檢事試補李徽善立會홈
高等裁判所 裁判長 韓圭卨
判 事 權在衡
豫備判事 金基肇
豫備判事 金敎性
主 事 鄭錫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