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宣告書
漢城府中署樓洞 前咸興府觀察使
被告 金裕成
年四十八
右金裕成에對失囚事件은檢事의公訴에由야
此를審理니被告가建陽元年一月十五日에咸興
府觀察使를被任야在任時에匪魁崔文煥
을郡獄에下囚얏다가本年五月十七日夜에同崔
文煥이가越獄逃躱얏기로其時監獄刑吏金順
命과鎖匠朴永萬을捉致嚴訊後卽히發校
야四處跟探야도終不捕得얏슨즉重犯을
見失其不審之責은在所難免이라其事實
은該府報告와被告陳供에由야明白지라不應
爲罪에該當으로仍야雜犯編不應爲條不應
得爲而爲之者律에照야被告金裕成을笞四十에
處홈
建陽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檢事柳學根檢事試補李徽善立會宣告
高等裁判所裁判長韓圭卨
判 事權在衡
豫備判事金基肇
豫備判事李熙悳
主 事太明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