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宣告書
漢城府南署筆洞 前江界府觀察使
被告 趙承顯
年五十九
右趙承顯에對質稟이無고違法擅斷
事件은檢事의公訴에由야此를審理니被告
가建陽元年六月二十六日에江界府觀察使로在任
야匪徒十七名을砲殺고五名을懲役終身
으로擬處호上部에質稟이無고擅自勘斷
얏스니被告가莅任後에匪徒猖獗時를適當
야罪囚의劫牢을慮야上部에質稟을未遑
은時機急廹因由오擅自勘斷責은發明
키難니其事實은被告陳供에證야明白지라
違令罪에該當으로仍야雜犯編違
令條凡違令者律에照야被告趙承顯을笞五十
에處홈
建陽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檢事柳學根檢事試補李徽善立會宣告
高等裁判所裁判長韓圭卨
判事權在衡
豫備判事金基肇
豫備判事李熙悳
主 事太明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