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宣告書
漢城府南署筆洞 前全州府觀察使
被告 李秉勳
年三十八
右李秉勳에對全昧新式고違法擅行事件
은檢事의公訴에由야此를審理니被告가建陽元
年二月分에全州府觀察使로該地方裁判所判事를
兼任야匪徒六名을擅殺고懲役終身五案을擅
行後法部에報告案件이昭載故로審問
場에被告가供稱되匪徒六名은本以東學巨魁로
漏網作鬧者審査得情야爲先擅殺은一
以鎭壓民情이오二則慮有逃躱라고懲役終身五
名도亦是匪徒勘處者라나被告가章程에全昧
야法部에先報치안니고徑先斷行其事實은該府報
告와被告의陳供自服에由야明白지라違令罪
에該當으로仍야雜犯編違令條凡違令者란
律에照야被告李秉勳을笞五十에處홈
建陽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檢事柳學根檢事試補李徽善立會宣告
高等裁判所裁判長韓圭卨
判 事權在衡
豫備判事金基肇
豫備判事李熙悳
主 事太明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