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宣告書
京畿安山邑內 前全州府觀察使
被告 趙民熙
年三十八
右趙民熙에對違令事件은檢事의公訴에由
야此를審理니被告가開國五百四年八月分에全
州府觀察使被任야該地方裁判所判事를兼
任얏匪徒六名을先自砲殺고後報法部은
同年十一月十六日에法部에셔匪徒捕捉야情形
이的確거든先絞後報란祕訓을準行이다云나
軍隊指使야砲刑을施用은有何據見이며
役刑終身罪人擬律을法部에質稟도無고自行
直斷엿시니其事實은被告陳供에由야明白
지라違令罪에該當으로仍야雜犯編違令條
凡違令者律에照야被告趙民熙笞五十에處
홈
建陽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檢事柳學根檢事試補李徽善立會宣告
高等裁判所裁判長韓圭卨
判 事權在衡
豫備判事金基肇
豫備判事李熙悳
主 事奇東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