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宣告書
忠淸北道忠州郡 前郡守
被告 鄭基旭
年六十一
右被告鄭基旭에對擅離職役事件을檢事의公訴에由 建陽二年三月十一日
야此를審理니被告가金城郡守로在任야開國五百四年
十二月二十日에匪徒가犯郡을見고同月二十七日에金化
郡에避身얏다가匪徒가盡爲逃散後翌年正月初十
日에還官얏스나牒報于匪徒事出於何處인지全然不
知라기에其時吏房高章煥을押上査問즉該吏所供內
에匪魁金順善이가直入東軒야威脅本官야討索錢米
며鄕長及三公兄이亦受牢刑야無以抵敵故로本官은金化郡에
避身고矣等도各散避禍얏
初無可據이나被告가身爲 命吏야擅離官舍고無難
逃避其事實은被告의陳供에由야明白지라此를法에
照니擅離職役罪에該當으로仍야名例擅離職役條
凡官吏若避難因而在逃者律에照야被告鄭基旭을笞一
百에處홈
高等裁判所檢事李徽善立會宣告
高等裁判所裁判長韓圭卨
判事權在衡
判事李世稙
豫備判事馬駿榮
主事徐寅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