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宣告書
漢城府南署三台洞居 鳳山前郡守
被告 李敏臯
年五十一
右被告李敏臯에對案件을檢事公訴에由야此를
審理즉被告가甲午六月分에鳳山郡守를被任야同年
十月間에赴任얏다가丁酉八月分에遞歸얏在任時該
郡公錢中挪犯事初無고該員名下懸錄條二萬六
千九百二十兩八錢八分內一萬九百九十兩四錢九分은甲午十月
로乙未九月에至舊例官貺을新式頒行前에應付로
認고入用얏開國五百四年五月二十七日
勅令第一百三號郡守俸給은아즉從前府尹牧使郡守判官
庶尹縣令縣監職에在時에受든俸給을支給이라
얏슨즉不可責徵이오一萬五千九百三十兩三錢九分은日兵
往來時供億接濟之費와東匪猖獗時砲兵放料로經用
얏該郡査報와其時書記金秉璇의證供에由야確有
可據즉此亦不可責徵이나日兵接濟와東匪防守時雖是
蒼黃之中이라도該經用을京部에報明치아니얏스니其責
을難免事實이被告陳供에證야明白지라此를大明
律公式編事應奏不奏條應申上而不申上者律에照
야被告李敏臯을笞四十에處지니上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詔勅을欽奉야放送노라
光武四年一月二十五日
平理院檢事李鶴圭檢事太明軾檢事韓東履立會
平理院 裁判長曺潤承
判 事李庸稙
判 事李徽善
判 事金基肇
判 事朴慶陽
主 事李麟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