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宣告書
漢城中署茶洞 前侍從
李裕馨
年三十九
被告李裕馨의案件을檢事公訴에由야此를審理 光武四年九月十日
니甲午東匪猖獗時에被告가魯
야木椎를各持홈은東匪를防禦고各自圖生計에出
얏다나君子軍이라自號은未免妄誕其事實이被告
陳供의證야明白지라大明律雜犯編不應爲條凡不應得爲
而爲之事理重者律에照야被告李裕馨을笞八十에處
노라
平理院檢事太明軾檢事韓東履檢事金商直立會
平理院裁判長金永準
判 事吳相奎
判 事李徽善
判 事朴慶陽
主 事李稱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