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宣告書
慶尙北道金山郡 地師
被告 鄭來鉉
年三十三
慶尙北道金山郡 農民
被告 李日文
年四十二
右被告鄭來鉉과被告李日文에對案件을檢事公
訴에由야此를審理니被告鄭來鉉은甲午年分에
東學에染跡얏다가改謬後에大邱에셔留連
더니今年陰曆四月分에東徒가更起다訛言이出
於何處이던지金山郡에셔人民의往從을採探次로
逐戶記名被告가家居金山고身在大邱으로
見疑被捉이다며被告李日文은今年陰曆三月分에
東學輩가俗離山에致誠다고被告더러賃雇
을要기에爲其賣雇야每十里에八錢雇價을
受고一次負餠往從이다바被告鄭來鉉은東學
에暫染旋改라나旣爲染跡고改謬無憑즉不
可無懲이고被告李日文은以其雖蠢으로雇錢幾
兩을謂以資業고負餠從往얏스니無足重責
이나宜加懲戢其事實이被告等陳供에證야
明確지라被告鄭來鉉은大明律賊盜編造妖書
妖言條若私有妖書隱藏不送官者律에照야笞
一百懲役三年에處고被告李日文은同律雜犯編
不應爲條凡不應得爲而爲之事理重者律에照
야笞八十에處노라
光武四年十二月十八日
平理院檢事太明軾檢事韓東履檢事金商直立會
平理院
裁判長金永準
判 事吳相奎
判 事李徽善
判 事金基肇
判 事朴慶陽
主 事李麟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