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縣監爲下帖事。宣撫行次所。別甘到付。故玆以謄甘傳令。見可知悉。而都鄕約長副鄕約長。官亦詳知是在果。至於邑鄕約長。官難盡知其人。其姓名。已爲報營。則今不可遽然改差是在果。雖前日之非其人。自當邑約長以後。每事百倍少心。無至入於宣撫行次所別廉之地是矣。及之此下帖。亦爲鄕民之事也。能諒悉否。
此亦中。二件条目。雖鄕約条目中外事。亦必嚴飭。無至入於官之發差捉治之地宜當向事。合下仰照驗施行, 須至帖者。
右下帖。邑鄕約長準此。
癸巳五月初五日 發。
帖 (署押)
此亦中。各邑稱以邑用無難斂民曾有報。及受題後行之。傳令出書已久。尙無論報之邑。是必私自收斂也。入今年私自民斂。邑約長一一査報是遣。移秧方張。民力至於廢農者。洞中出丁借牛合力。無至田土廢棄。昨有所傳令。此亦巡邑看檢。無至抵罪行。
聞自本道監營。議行鄕約云。誠善擧也。列邑黨遵行不替是在果。徒法不能自行。必得其人而後。可以行之無弊。鄕約之行。專在鄕約長之得其人。必擇老成宿德人公擧爲乎矣。無或以浮襍人混擧爲㫆。薦擧之行。專爲化異端爲良民。起見是矣。此豈非化民成俗之一端乎。須諒此意。勿以文具而示之。認眞擧行是遣。鄕約長之誰某。待公擧報來。將此甘辭。分委鄕中宜當向事。
癸巳五月十七日 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