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鄕約者。 鄕之約也。 其目有四。 一曰德業相勸。 二曰過失相規。 三曰禮俗相交。 四曰患難相恤。 盖好善惡惡。 守常應變之大節也。 噫。 自井田之制廢後。 民心澳散。 鄕風流失。 所謂出入相友。 守望相助。 疾病相扶之善俗。 不復可見矣。 是以藍田呂氏制爲此約。 敎之一鄕。 盖欲正風俗定民志也。 晦菴夫子。 特爲表載于小學之書。 栗谷先生。 亦嘗斟酌。 行於所居之鄕。 夫豈不美之法而前賢創而行之乎。 昔靜菴先生。 嘗以堯舜君民爲自任。 而亦以此約爲化俗之方。 然則尤知其法之美者也。 唯我西林。 雖僻在海隅。 爲十室之小。 而幸多忠信之士。 自余莅任以後。 或有至室之澹臺。 或有下榻之徐孺。 凡於興化救俗。 相與講究者。 多矣。 一日有來謂校宮設稧而其名即鄕約也。 余不覺蹶然曰。 盛矣哉。 此稧也。 見今正學不明而邪說大熾。 夷狄橫行而禽獸隨逼。 扶闢兼驅之方。 莫如內修。 而內修之道。 莫善於此約也。 誠能邑邑設之。 村村行之。 使天理復明。 人心復正。 而三綱五常不墜。 則雖未俾遽成一治。 重陰之底必有一陽之昭著矣。 然則國勢尊安。 邦運炙長者。 其不肇基於此者哉。 况我聖上欲做三代之治。 一哉之心。 大哉之言。 恳惻於十行絲綸。 而徃徃到郡。 余以匪材。 不能將㥧賛揚。 則夙夜惴惴。 誠不知措躬矣。 自此幸頼多士之力。 講明施設。 無非美法。 而至於飮射讀法之類。 亦能次第率由。 士講正學。 民務本業。 衆心成城。 一境安堵。 不幸而雖或有外冠之覬覦。 獨晋陽無叛。 即墨不下。 則何憂乎邪慝之肆。 何惧乎蹄跡之交哉。 雖然。 夫約者約誓之謂也。 稧者契合之謂也。 若約而有不踐之虛。 契而有自私之弊。 則决非前賢創設講行之本意也。 以校首善而豈有是哉。 朱子曰。 有其擧之。 無其廢之。 詩云。 靡不有初。 鮮克有終。 凡百君子可不勉哉。 余適悉知郡樂聞樂從。 則不可無一言。 是爲之序。 永曆二百五十二年戊戌復月下澣。